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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来源:  添加时间:2016-01-21


中共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院实施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的指导力量,提升学生社团的活动质量,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参与社团管理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按《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成立的合法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安全保障等工作指导。指导教师所开展的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的身心素质。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院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等其它方面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社团管理部门、学院团委和学院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校外聘请的指导教师只能参与社团的具体专业业务指导,不能参与社团其它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增设第二指导教师。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每学年度初,学院社团管理部门将公布当年度注册的社团名单,向全院公开招聘指导教师;各学生社团根据应聘教师的情况,结合社团的专业特点及其他工作特点双向选择指导教师;双方达成一致后,应聘的指导教师应填写《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审批表》(见附表1),并报学院团委审批,由学院统一聘用。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聘期1年,期满后由学院社团管理部门组织统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聘书。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章要求重新聘任。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帮助学生社团搭建和挂靠单位之间的桥梁,协调校内各项工作,如活动场地申请等工作。

第十条  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安全、高质量的开展,保证社团健康发展。涉及社团外出活动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参与,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学生社团经费的安排、支出,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采用报销制度,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报销项目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对社团的课外指导次数至少2次,累计课时不少于4课时(正常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内,45分钟/课时,课酬计算标准参照学院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标准执行);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推荐社团学生个人或组队参加各种校级、省级乃至国家级的比赛活动;根据比赛具体情况,社团指导教师可优先担任本社团参赛选手或参赛队伍的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积极拓展社团的科研平台,指导学生社团开展与专业相关的科研、调研活动,并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组织开展的各类课题研究活动。

第十五条  在遵守学院校企合作、教学实践等相关制度的同时,按照系部专业实践的统一安排,积极拓展学生社团的专业实践平台,积极指导社团开展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有条件的还应积极联系、开拓与专业相关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严禁指导老师私自组织商业行为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积极引导学生社团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动员学生社团组队参加暑期“三下乡”等各项社会实践服务活动,并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课题调研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社团培训指导计划》(见附表2),经社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每学期末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社团管理部门根据《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见附表3)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见附表4)进行审核统计,由社团指导教师确认后上报团委。

第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在开展培训指导活动前三天应填写《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并交学院团委备案。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如确因社团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指导工作量的,社团指导教师可以书面形式申报,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学院每学年度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报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以备职称评定、学院评优等工作时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市、省级以上比赛(非学院教学部门举办)的工作量另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社团管理部门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1.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2. 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在学期中严重违规或年度考核中等次低于合格等次以下;

3. 所指导的学生社团财务账目不清或出现违规使用经费情况;

4.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5.私自组织学生社团开展具有商业行为的各项活动;

6.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学院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老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团委,如有其他相关相关管理办法与之不相符的,以颁布日期最新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doc